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65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码41012319690917383X。
委托代理人马双合,河南省公共关系协会法律服务新闻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楼1009、1010、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9903093。
法定代表人孙传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杜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