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西玉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山西省河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原审被告:山西玉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玉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阳曲县,而非盂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该工程项目部驻地在阳曲县凌井店乡,故可认定工程施工地位于山西省阳曲县,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林英
审 判 员 魏增玲
审 判 员 李泉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文雁
书 记 员 岳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