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733号
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AYD1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茶兴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25256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因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核对数据,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尚不具体,原告申请待数额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形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故原告的起诉应暂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659元,退还给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青岛亨通风管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徐淑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