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48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审第三人:南京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大同生态产业园B区2号办公楼三楼办公司-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南京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