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140号
原告:代学征,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臻,山东坤***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南京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办公室-16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受理原告代学征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恒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代学征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代学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学征负担。
审 判 长 刘 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