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3261号
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1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1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