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593号
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石村。
法定代表人:宋炳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银滩珍珠湾花园小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唐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