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惠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监12号
原审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石村。
法定代表人:宋炳义,经理。
原审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玲,经理。
原审原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1083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洪堂
审判员  李长广
审判员  姜 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