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乳城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2775元,由原告乳山市建丰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