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010号
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南永丰街东麟州商城一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62961114N。
法定代表人:刘迎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东,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经存,员工。
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45470335。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美,员工。
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5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丽
人民陪审员 王颖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会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