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79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陆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
路南永丰街东麟州商城一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瑞,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邹泰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陆玖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2020)鲁1082民初6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153万元。2020年11月11日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153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