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7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街298号。
被执行人:威海瑞圣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镇礼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圣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瑞圣度假村有限公司支付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704319.40元及利息,支付山东荣城建筑集团装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鉴定费13790元,案件受理费10843元。
在执行中,威海瑞圣度假村有限公司如数交付所欠款项,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9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