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313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1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晓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