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406民初1223号
原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77353A。
法定代表人张荣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110901970N。
法定代表人崔健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亚姣,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哲,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被告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质保金61万元,并以61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编号为2019(12#)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声波团聚除尘装置1套,总价款610万元,分为预付款183万元,到货款183万元,验收款183万元,质保金61万元,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并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被告性能验收单,现合同质保期已于2020年11月30日届满,但被告一直拖欠合同质保金61万元不予支付。提供证据《采购合同、主要供货清单、技术协议书、工程项目性能验收单复印件》,《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自验报告、山西科利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长治市排污单位自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截图》。
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业主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天脊潞安超低排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被告根据业主的指定,向原告采购了涉案设备。设备未经被告验收合格,质保期尚未起算。设备在安装后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数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原告仅认可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派人处理,导致设备至今无法高效使用,给被告及业主方造成恶劣影响。因原告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导致被告向业主方违约,业方主因此迟迟不与被告结算。对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保留追索的权利。为解决设备问题,被告及业主方已垫资50余万元对该设备进行维修,但尚未全部解决问题,被告请求原告立即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对维修费用50余万元承担返还责任。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请。提供证据:1、《采购合同、主要供货清单、技术协议书复印件》,《山西天脊潞安超低排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就质量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的律师函、律师回复函及送达手续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王静出具的说明及王静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函及回复函复印件》。2、《欲证明业主向被告下达的超低排放存在问题通知复印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
为了核实案情,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王静,打开免提功能,接电话者称是王静本人,主要陈述“接电话人称是王静,陈述身份证号码,是原告之前的员工,也是原告和被告对接人,合同是王静代表公司签的,王静具体和被告的王剑峰对接,王静是2020.10月份从原告离职的,离职原因是工资问题。当时设备装完以后,王静知道膨胀节有问题,漏水,酸性气体泄漏出来会腐蚀钢结构,应该有点质量问题,当时王静也和原告公司技术处的人反映过这个问题,原告可能是因为人员流动比较大迟迟没有处理。因为要尾款还有打官司。2021.10.30,王静给被告写过一份说明,主要就是原告的设备存在漏水问题、指标问题、挡板门问题、工艺指标运行不稳定,这些问题发生在设备质保期内,在设备投入使用不久就产生了,至于是烟道壳体、膨胀节都是被告自行负责的,王静写这个说明的目的就是因为被告觉得王静还在原告公司,被告找王静,王静就给其写了说明。”
原告认可是王静说话,对通话内容不认可。签合同是王静签的,他是销售人员,不懂技术,原告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被告认可王静通话。
原告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认为设备质保期应从性能验收单上载明的2019年11月29日起算,只要性能验收合格,就应认定为设备质量合格。原告在质保期内未接收到被告反映设备质量有问题的通知。业主与被告是一回事。被告提到的问题是被告没有按照技术协议完成相关操作。被告通知存在质量问题已超出质保期了。微信聊天中提到的烟道壳体供货及施工是由被告完成的。设备渗漏是多方原因导致的,不是原告单方形成的。否认王静证明内容;认为王静离职是因为该项目中尾款问题而自行离职的。否认证据2。
被告认可原告证据真实性,认为原告的设备是能达到技术协议性能指标的,但这是被告及业主共同维护才达到的。原告设备质量与售后服务、技术协议不符。业主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被告认可,技术性能标准合格并不代表设备质量合格。原告的实时排放监测信息并不能锁定就是原告设备。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西天脊潞安超低排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约定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基础土建、钢结构支撑制作安装、配套引见机采购安装等。2019年3月22日,原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在山西长治市潞城区签订编号为2019(12#)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
“一、产品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声波团聚除尘装置1套,总价款610万元,含16%增值税,含运保费,只包含声波团聚、管式除尘器、管路系统、电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货到现场,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作为质保期。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供方无偿解决,质保期后维修只收取维修成本费。2、技术标准:山西潞安煤基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4×75T锅炉,共用1套湿法脱硫装置,烟塔合一,单台锅炉烟气量约180000m3/h,锅炉三用一停,当前最高情况下为3台锅炉同时运行,运行期间保证脱硫塔出口粉尘浓度≤20mg/Nm3,经过除尘改造后,供方保证烟囱出口粉尘浓度≤5mg/Nm³。……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供方提供合同全额3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7天内电汇支付按合同全额30%付款183万元,货物到场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合同全额3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15天内电汇支付合同全额30%到货款183万元;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合同全额4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15天内电汇支付合同全额30%验收款183万元。剩余10%质保金61万元,在1年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需方15天内支付完成。……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4、技术协议及供货清单为本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4×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尘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供货清单》:声波团聚装置、电磁阀、高效管式除尘除雾器、差压变送器、喷淋冲洗水系统、管道离心泵、喷嘴组件、电动球阀、配套执行机构、烟气调节挡、板门、电动执行机构、烟气挡板门、就地控制柜及控制系统、管道、手动阀门仪表、电缆桥架。”
《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4×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尘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技术协议书》:
“目录:一、技术方案,1、总则。2、工程概况。3、达到的性能指标。4、实施方案。5、工作范围划分。6、工艺接口。7、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供货清单。二、制造标准。三、质量承诺。四、售后服务。五、施工周期。六、技术支持承诺。七、性能保证。……
一、2、工程概况
……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烟道钢结构及土建的设计、供货、施工,配合系统调试、测试的工作;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声波除尘方案设计,声波除尘主设备供货、安装、系统调试及配合性能测试工作。性能验收由业主方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做跟踪评估,并出具正式测试报告。
……
5、工作范围划分。
本项目采取施工包干制。
甲方(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1)负责烟道、支吊架、检修平台、沉淀池及清水池的供货、施工;
2)负责钢结构的设计、供货、施工;
3)负责土建基础设计、供货、施工;
4)负责烟囱开孔、封堵,烟道防腐供货、工作。
5)负责烟道及管道保温、护板、油漆的供货、施工。
6)负责旁路烟道挡板门的施工。
7)负责烟囱出口CEMS监测点移位的施工。
8)负责所有能源接口(业主指定)至乙方能源接口(详见6工艺接口)的管路、阀门、支吊架、仪表及电缆敷设、控制柜、桥架及穿线管、接地项目的供货施工,负责管道的吹扫工作。
9)负责提出现场安全施工措施,满足业主方的相关要求。
10)对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
11)应按本规定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对工程进行施工和消缺,并提供所需要的全部人工、脚手架的搭设、工机具、吊车、施工、消缺用耗材。
12)负责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卸货、二次搬运、守卫、设备保管及环境保护。
1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业主方管理,接受并严格按照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施工,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乙方(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1)负责工艺及烟道的设计。
2)负责声波团聚装置及配套压缩空气管道、支吊架、阀门、仪表、电缆、桥架的设计、供货、施工。
3)负责高效管式除尘除雾装置及配套喷淋冲洗组件、水泵、管道、支吊架、阀门、仪表、电缆、桥架的设计、供货、施工。
4)负责控制柜的设计、供货、安装工作。
5)负责旁路烟道挡板门的供货。
6)负责主烟道烟气调节挡板门的供货。
7)负责提出现场安全施工措施,满足业主方的相关要求。
8)对现场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
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业主方管理,接受并严格按照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施工,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
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4×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尘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于2019年8月10日开工,2019年9月20日竣工。
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山西科利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固定源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其中有的项目由山西嘉峪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于2019年9月28日出具自验报告,结论: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3×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工程按照要求完成,现场检查设施运行正常;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均符合《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中表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综合上述情况,公司验收组认为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3×75t/h锅炉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工程达到验收要求。
2019年9月29日,专家出具《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于3×75t/h锅炉超低排放提标改造竣工验收意见》,同意通过验收。
2019年11月4日前,原告为被告开具了61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在《工程项目性能验收单》出具分包单位意见:所有设备按合同要求投入运行,并经第3方测试,烟囱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mg/Nm3,满足合同要求。山西天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6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在《工程项目性能验收单》出具总包单位意见:膨胀节有渗漏,工艺性能满足要求。
被告已支付合同款549万元,剩余61万质保金未付。2021年8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就返还合同保证金61万元致函被告,被告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回复,称设备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设备存在缺陷。
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8日,长治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公布山西天脊潞安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排放未超标。
另查明,在质保期内,原告提供安装的设备存在渗漏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应否支付质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结合被告陈述涉案设备尚未验收,业主委托第3方自行验收结论,专家验收意见,《工程项目性能验收单》开工竣工日期及验收意见,可知按照被告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意见,被告至迟于2019年11月29日使用原告提供安装的设备,该日期应视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再依据《采购合同》“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作为质保期”,可知本案质保期于2020年11月29日届满。
依据被告证人王静(《采购合同》原告委托代表)关于质保期内原告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的证言,原告对王静证言陈述“设备渗漏是多方原因导致的,不是原告单方形成的。”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的诉请,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无法保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795条、第7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0元(原告预交9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宝
人民陪审员  王素霞
人民陪审员  赵宇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