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1)晋10执保45号
关于申请人山西建邦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晋10民终213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常荣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3073532元,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为此,(2021)晋10执保45号诉讼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