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闽杭石材有限公司、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闽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81号(杭州半山石材市场6号钢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丁树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杭州闽杭石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闽杭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