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91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洲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大道450号浙江石材市场一区155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84573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274。
法定代表人:丁树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9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86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蓝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