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黄训聪
申请执行人谢应尧
被执行人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黄训聪、谢应尧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91730元及利息(利息:按工程款1091730元、以年利率7.8%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62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训聪、谢应尧1380000元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永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