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初636号
原告陈志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商业B区01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解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顺与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来益
人民陪审员  于洪涛
人民陪审员  乔利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