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3民初1109号
原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商业B区01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解文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王土房乡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冯立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4.00元,减半收取计83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天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