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540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川立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