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2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晓,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陬山路以南、复堆河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RK00B6Y。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总经理。
被告: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陬山路以南、复堆河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石晓勤,总经理。
被告: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北侧十三化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0462629M。
法定代表人:宋文志,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东红村小郢牛五组。
原告***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