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9号
申请人王成才,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
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北侧十三化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0462629M。
法定代表人宋文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4号15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石晓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洋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新区产业服务中心71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1L1CR64。
法定代表人刘立立,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成才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沧州银行交通支行账号5090××××2307账户、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账号0174××××9780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1733××××8281账户内存款共45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3201006500000001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沧州银行交通支行账号5090××××2307账户、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账号0174××××9780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1733××××8281账户内存款共4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成才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