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成才,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长临河镇。
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北侧十三化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0462629M。
法定代表人宋文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石晓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洋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新区产业服务中心71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1L1CR64。
法定代表人刘立立,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成才与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洋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0703财保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沧州银行交通支行账号5090********账户、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账号0174********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1733********账户内存款共45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成才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沧州银行交通支行账号5090********账户、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账号0174********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1733********账户内存款共45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成才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华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沧州银行交通支行账号5090********账户、被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账号0174********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城中支行账号1733********账户内存款共4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