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峰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681号
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范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永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峰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鲍徐社区居民委员会鲍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60059585W。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峰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峰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峰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7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