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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曾军、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1民初94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军,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B869P,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嘉金锦绣一方2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曾军、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谷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国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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