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67号
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Y6CG3Y。
经营者:谢上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福兴商业广场E4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B86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城区金利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昊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淑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