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95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07-2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升堂,经理。
被告:威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威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