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243号
申请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强伦。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63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