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民初4575号
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环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07-2号704。
法定代表人:陈强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恒,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能公司)与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被告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灌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43450元;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就威海文登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买卖预拌混凝土达成一致,自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原告按照该买卖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供应混凝土219方,被告已验收并支付了部分混凝土款,目前尚有混凝土货款44345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未付款。
后天公司对原告的所诉欠付混凝土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辩称对混凝土货款之外的超时补运费不认可,因该笔费用未经双方核对;被告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双方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双方也一直就货款进行沟通,因被告公司内部出现状况,导致被告丧失付款能力未支付货款,希望双方协商结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后天公司向灌能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用于威海文登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2020年3月18日至4月27日灌能公司供C20规格商品混凝土2069立方米,每立方米350元,计724150元,原被告对账后形成结算单,结算单中载明供货期间、商品规格、方量、单价、总价等,并载明超时补运费1600元,双方公司签章,经办人签字,后天公司工作人员赵春泉在结算单手写“方量核对无误,超时待确认”。5月20日至6月7日供C20规格商品混凝土50立方米,每立方米350元,计17500元,原、被告对账后形成结算单,结算单载明超时补运费200元,赵春泉仍在结算单手写“方量核对无误,超时待确认”。两次结算单载明灌能公司共计向后天公司供商品混凝土2119立方米,计741650元。2020年3月19日、4月7日、6月1日,后天公司分三次共计付款30万元,余款44165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混凝土结算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双方买卖合同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商品混凝土,被告使用了商品混凝土,且双方对商品混凝土数量、价款进行了核对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对原告所诉的商品混凝土价款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800元超时补运费,虽然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对超时补运费进行了列明,但后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结算单上书写了“方量核对无误,超时待确认”,后期双方未再进行确认,原告也未再提交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超时补运费1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1650元(款项付至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山东文登农商银行七里支行账户内,账号:910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元,由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