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甲58-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船,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107-2号704。
法定代理人:陈强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恒,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鲁1003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441650元,及案件受理费3962元,于2022年5月13日前付22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25612元。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按原判决书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003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协议约定最后一次付款截止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