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2291号
原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
71318315G),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升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昭米,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天实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昭米,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后天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齐出资款100万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6月20日起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负担。事实及理由:***于2013年6月19日与薛彦宇注册成立了后天实业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实缴出资款100万,2013年6月20日即抽逃了出资。2015年12月后天实业公司成为被执行人,负债200多万元。2016年7月,***和薛彦宇在隐瞒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了现法定代表人孙升堂。***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影响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
***辩称,***出资后并未抽逃,孙升堂以15万元受让公司股权的目的是利用该公司的资质,其对公司的财务账目及资产情况完全了解并知晓,请求驳回后天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后天实业公司系2013年6月18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元,股东及发起人为薛彦宇、***,持股比例分别为90.91%、9.09%。2013年6月18日、19日,薛彦宇、***分别将出资款1000万元、100万元付至公司账户。2013年6月20日,公司账户向案外人迟琳转账付款260万元,向张娜转账付款280万元。2013年6月21日,公司账户向案外人薛彦鹏转账支付555万元。后天实业公司主张上述三笔款项系原股东薛彦宇、***抽逃出资;***主张银行流水只是反映公司的收支情况,不能证明其抽逃出资,并陈述原法定代表人薛彦宇负责公司运营,其仅是职工,负责跑工地,不清楚上述款项支付的事由。后天实业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
另查,后天实业公司主张因向他人提供担保导致其账户被查封而受到损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损失应由原股东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否应当补齐出资款。根据后天实业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在***实缴出资款之后,后天实业公司账户向案外人转账付款,但无法证实其关于***抽逃出资款的主张,其要求***补齐出资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后天实业公司主张的股权转让协议事宜,因主体及法律关系均与本案无关,故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后天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