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51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全,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11A-1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孙升堂,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鲍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