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5628号
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开朗,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宝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依法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安徽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