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3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1号院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秀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垒,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上诉人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源胜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不公平的判决。1.本案侵权事实和受害事实已经确定,一审法院却盲目机械适用法律,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认可存在损失,也愿意赔偿,只是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有争议,足以说明损失确实存在。不能因为无法评估具体损失数额而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违反“自愿、民主原则”,过多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损失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司法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责任书的理解有异议,系一审法院的主观判断,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认定。3.一审判决对农业生产纠纷解决起到了破坏作用,激化了矛盾。综上,本案案件发生过程、发生原因、受损害范围、数量、面积等因素都很明确,侵权人也有赔偿意愿,各方最大的争议是赔偿金额,因为鉴定问题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但不能因此驳回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对本案损失进行评估。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富源胜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对金额不认可,对损坏数量也不认可,当时对方说不会有太大影响,因而对树木不会造成大的损害。而且2021年7月又有其他人把农药打到了富源胜达公司的树上,存在二次伤害。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富源胜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次事故期间是**在经营,与我无关。
富源胜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8日,富源胜达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与作为甲方(出租方)的延庆县(现为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太平街村黑庙293亩耕地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2014年3月5日,富源胜达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与作为甲方(出租方)的延庆县(现为延庆区)永宁镇左所屯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左所屯村王家坟、转山子1000亩耕地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4年,用于种植及小型养殖。富源胜达公司在其租赁的土地种植了诸多品种的绿化树木。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1日,**使用无人机在其从***处租赁的土地上为其种植的蔬菜喷洒除草剂草铵膦。因**租用的土地紧邻富源胜达公司租赁的土地,导致无人机喷洒的农药洒落在富源胜达公司种植的绿化苗木上。富源胜达公司发现其种植的苗木出现树叶脱落等明显要害后,联系到***。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4日***与富源胜达公司对受药害影响的苗木树木、种类进行了清点。2020年7月23日,***作为责任方与富源胜达公司作为受害方签订了一份责任确认书。责任确认书载明:“……1.事件:***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在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经营的蔬菜地使用无人机打药,使用的药剂初步确认是草铵膦(水剂)。由于使用无人机高空打药,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药剂误喷到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苗木上,沾染农药的苗木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陆续出现树叶大量变黄、干枯和脱落的现象;2.经双方负责人到现场查看和分析后,确认是无人机高空打药所致。***作为责任方已同意承担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由于涉及区域较大,具体受害苗木数量、规格和受害程度正在清点,待清点过后按实际数量计算总赔偿金额;3.赔偿说明:根据苗木的品种和规格按北京市2020年7月信息价的80%赔偿给受害方;4.由于农药要害发作期较长,受害方保留相关的责任追究权利。……”诉讼过程中,虽然***、**承认喷洒农药对富源胜达公司的苗木造成了影响,但***、**始终坚持称,责任确认书上说的树木应当为死亡树木,赔偿范围及金额不认可富源胜达公司的主张。为确认富源胜达公司苗木损失,富源胜达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其苗木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1月4日,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退案说明,说明载明:“……本次评估因无法对损失树木的损失程度进行鉴定,故予以退案……”。因树木损失属于专业性问题,在鉴定公司鉴定不能后,法院又联系延庆区园林相关部门,对其征求专业意见,园林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认为:首先,草胺膦农药是常用的除草剂,对树木肯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程度需根据喷洒的浓度、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次,对于树木的损失,尤其是对于未完全死亡的树木损失是很难判断的,本案的鉴定机构的意见符合常理,由于生物的复杂性,即便是完全死亡的树木,也不一定能够确认喷洒农药是其死亡的唯一原因;最后,生物都是具有自愈性的,树木、苗木植物理论上都有一个自愈期,对于未完全死亡的树木,后期采取追加营养液、肥料等措施,理论上是苗木是可以恢复正常的。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到现场勘查,发现部分树木的树叶发黄,但未完全死亡的树木较多,完全死亡的树木较少。
另,富源胜达公司始终坚持,本案虽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双方对于赔偿范围和标准已经达成协议,应当按照责任确认书进行赔偿。由于双方对于损失及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未能调解成功。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富源胜达公司主张***、**喷洒农药对其苗木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对此,***、**对于侵权行为、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予以自认,但对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数额有异议,也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范围和具体数额。对此,法院认为,首先,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填平损失为具体原则,不允许通过诉讼途径获利。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责任确认书,但实际上双方对于责任确认书的理解是有异议,且如果按照责任确认书的方式计算,可能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富源胜达公司主张以责任确认书进行损失额计算的意见,法院难以支持;其次,对于富源胜达公司的具体损失认定属于专业性问题,应当通过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但本案诉讼中,鉴定公司及园林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已经明确,由于苗木的特殊性,关于此种损失一般很难通过鉴定得出意见,因此,法院认为不宜采取酌定方式进行损失数额认定;最后,对于苗木的损失数额,富源胜达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及现场勘查的情况,因为完全死亡的树木较少,对于未完全死亡的树木的补救措施的损失以及侵权之前的树木状态其均未能充分证明,法院亦无法通过其提交的证据进行损失数额具体认定。综上,根据公平及填平损失的赔偿原则,富源胜达公司请求的数额可能与实际填平损失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其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富源胜达公司提交鉴定评估申请,申请本院委托位于江苏省的正诚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其树木受损金额进行评估。
***、**表示,如果要评估,应考虑树木二次伤害的因素,且现在很多涉及的树木都已经被出售了。
对富源胜达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具体理由随后予以说明。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富源胜达公司损失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问题。
本案为一般类侵权案件,法律规定,一般类侵权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对于富源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围绕上述四要件予以分析评判。
关于侵权行为,***、**认可有农药喷撒在了富源胜达公司的树木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述行为具有过错也是毋容置疑的,本案的关健问题是侵权行为给富源胜达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多大?能否予以确定。
一、关于***与富源胜达公司签订的责任确认书的效力问题
综观该确认书的内容,对于何种情况为损失并未详细明确,比如是以树木死亡了为赔偿依据还是叶落、枯萎的也是损失?且***、**对该责任确认书亦提出异议,认为只有死亡了才予赔偿,显然双方对该责任确认书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由此也就无法再按责任确认书的内容去计算损失数额,因而富源胜达公司依据该责任确认书要求赔偿,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确认
农药喷撒到树木上,对树木的成长有多大即会出现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在本案中需要明确,是足以导致树木死亡还是影响到了树木的成长?对不同种类、不同树龄的树木影响是否一样等诸多问题均需予以明确。对上述问题理清后方可再考虑损失数额问题,目前情况下,单一的对富源胜达公司所称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不能解决本纠纷。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咨询了林业部门的专业人士,相关专业人士的观点本院予以赞同,由于生物自身的复杂性,即便是完全死亡的树木,也不一定能够确认喷洒农药是其死亡的唯一原因,即便树木的死亡与喷洒的农药有关,那关联度是多少亦应予以明确,方能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那些未死亡的树木,是否通过后期追加营养液、肥料等措施,苗木已经恢复正常呢?因为被农药喷撒,直接导致死亡的树木种类及数量、延缓生长速度或其他影响的有多少等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而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及相应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很难确定相应的损失数额。同时,***、**称相关树木又被二次喷撒上农药、有的树木已被挖走出售,因而当初的状态已被破坏,富源胜达公司的损失更加难以确定。由上所述,在相关树木已不存在、又自行生长这么长时间的情况下,单纯对损失数额重新评估,并不能解决本案问题,由此即便是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亦不能确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因在现在的情况下,已无法确定原因力及因果关系等因素,故对富源胜达公司重新评估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虽然损失客观存在,但富源胜达公司主张的损失在上述因素不确定的前提下,本院对其上述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富源胜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 400元,由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王湘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