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478号之一
原告: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街1号院1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656805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9-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9KE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富源胜达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加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