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914号
原告: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1幢1-14九层901。
法定代表人:张黎旭,经理。
被告: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C段425。
法定代表人:王征戌。
原告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木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