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8168号
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93号。
法定代表人:聂春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司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明,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8号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小区。
负责人:粟国锦,主任。
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明,第三人负责人粟国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的维护费1.8万元;4、被告给付原告逾期支付维护费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第三人协助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8号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小区防护棚搭建功臣,实行包公包料、总价17万元包干。现工程已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验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六个月支付95%,大檐维修工程完工后10日内支付尾款,现大檐维修工程仍未实施,原告同意按合同约定由被告免费使用三个月,因此主张自合同签订后九个月计算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上述三个月内的维护费由被告负担,估算主张每个月6000元,被告并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此外,经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表示实际出资人是第三人,因此要求第三人予以协助。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欠付工程款17万元、维护费1.8万元,亦同意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系酬金制物业公司,所有的支出均需向第三人请款支付。涉案合同签订时处于上一届业委会任期内,施工单位的确认没有进行招投标,当时找了三家施工单位,因另外两家不做,由上一届业委会主任王巍确认由原告进行施工,因此,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合同,对于原告的选任,业委会都是知情的。后来因业委会换届,现业委会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因此请款没有批复。
第三人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没有找到有关涉案合同签订的相关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决议,也没有对被告的签约授权。对于原告的选任,没有按照业主大会公约进行招投标。第三人现不认可涉案合同,亦不同意协助履行。且第三人认为防护棚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进行严谨的验收。合同款17万元数额亦过高,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确实进行了三个月的维护,维护费标准也没有进行约定,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防护棚搭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垫资形式承接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小区主要进出口及通道防护棚搭设工程;承包方式:包公包料,采用总价包干;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17万元包干,含防护棚工程的前期搭设、使用期间的维护及后期拆除;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合同护棚工程垫资,垫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被告按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95%,后续待项目完工后10日之内一次性付清尾款即告合同终止;大檐公维大修工程未能在本合同时间内完工,原告向被告无偿提供使用防护棚3个月时间,在3个月期间产生的维护费用由被告承担。
后被告盖章确认《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防护棚安全通道防护验收表》,载明验收时间2020年1月22日,验收结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庭审中,各方认可涉案防护棚已于2020年10月由原告拆除。
就各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与上一届业委会主任王巍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显示王巍:那家干不了了,然后城建五是不干了,你抓紧时间让中建通远,要它的报价还有施工图纸方案;就十七万;另外跟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将防护棚作为指定分包。所有投标单位必须得相应,否则属于废标。就此,被告表示对真实性认可,第三人表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荣尊堡国际俱乐部公寓防护棚搭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三人虽主张涉案合同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未就此举证。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通过,第三人虽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就此举证。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95%的工程款,现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主张自10月1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就5%余款,因大檐工程未施工,实际难以确定被告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难以支持。就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予支付三个月的维护费,现被告认可原告确进行维护,亦认可原告估算主张的维护费数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予支付。就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合同未约定维护费支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难以支持。就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考虑到合同相对性,本案合同相对方为原、被告。现第三人对该合同存争议,应由被告、第三人基于双方合同关系另行主张,其款项支取方式不影响被告对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就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七万元。
二、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十六万一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护费一万八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百年城堡(北京)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建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