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1674号
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汪波三街南3号A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801613XD。
法定代表人:劳炳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路中成路300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04630J。
法定代表人:邱文丰。
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开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