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城法执字第247-1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远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源市明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仲案字号第237号裁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执行人惠州市远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明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及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明源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1087.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刁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