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5民初11446号 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工业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170566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路旧机场(银海小区)南区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459483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工公司)与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亚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295959.2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以295959.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至2022年9月15日时,暂计为48012元);3.首次起诉之诉讼费、保全费共15107元由被告承担;4.本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阳工牌电线电缆,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及2018年12月12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被告支付定金后,现原告已在约定时间内将电缆送往被告指定工地,并由被告方项目负责人签收,然后续被告并未支付剩余尾款,原告遂于2020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被告在庭外与原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约定被告需在2021年7月31日前结清,未结清部分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且该案的案件受理***全费由共15107元被告承担。调解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5459.26以及约定的诉讼、保全费15107,按协议规定,未付清的货款需从2020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亚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8日和12月1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缆商品,被告应分别向原告支付813354.28元和1111796元的货款,合同签订后预付15%的定金,余款在项目验收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供货,因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起诉被告要求其付款,随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为:双方约定2021年2月4日,被告亚泰公司先行向原告阳工公司支付600000元部分货款以及诉讼、保全费15107元,随后在6个月内分6期,每期支付原告176739元,至2021年7月31日前将余款结清。***公司未能及时按约定付款,那么余下未支付的钱款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结清之日。协议生效后,被告亚泰公司陆续向原告阳工公司支付1340918.48元,至起诉之日时尚欠原告295459.26元货款(庭审中,原告陈述上次的诉讼、保全费15107元被告也未支付),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未付货款295459.26元,此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调解协议》予以证明,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295459.26元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资金占用受损,现原告主***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算,有《调解协议》为依据,故本院支持原告利息为:以尚欠的货款295459.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首次起诉被告,其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共15107元,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现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也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459.26元; 二、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款295459.2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此前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5107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39元、保全费2330元,由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