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
被告:靖西市微博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南延长线靖西.东盟原生中草药养生物流中心(四季乐活)第29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路旧机场(银海小区)南区1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靖西市微博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西市微博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1562.7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四倍LPR自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计至2022年5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第三人处挂靠承包工程,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以第三人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安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厂区高压35KV配电工程的母线架设,断路器安装,隔离开关安装等工程设备采购发包给原告,约定了施工时及工程总价为270000元。原告已实际进场施工,并与被告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行组织人员与资金完成涉案工程,并持有全套施工资料,工程完成后已经交付被告使用,原告于2019年6月将竣工资料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办理竣工手续,被告也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被告应主动及时履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在其怠于履行该义务时,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截至2022年5月1日,被告合计支付了工程款22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多次催款未果。根据《安装合同书》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按四倍LPR自2019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认为,原告虽为挂靠人,但由于被告作为发包人接受挂靠人的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针对欠付工程款向被告主张支付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厂区高压35KV配电工程的母线架设,断路器安装,隔离开关安装等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书,是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原告是第三人的职员。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挂靠第三人公司或是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