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1769号
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170566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路旧机场(银海小区)南区11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459483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