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伍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9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伍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伍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