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黄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9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欧,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原审被告: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黄欧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西玉林卓越动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卢有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