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5号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8259G。 法定代表人肖谆。 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68937。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字第3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52393.6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76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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