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5号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8259G。
法定代表人肖谆。
被执行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68937。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字第3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52393.6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76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