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环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643号
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5号2幢3楼(上城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719278259G(1-1)。
法定代表人:肖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一道河东路天一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HFWOM。
负责人:**。
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环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安徽三环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已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已电汇到原告处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环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