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3539号
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5号2幢3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肖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三墩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三墩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代书记员 赵 静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