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27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陇县窑岭子20MWp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35KV送出线路工程施工合同;由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妈***死亡赔偿款4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877元,由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7元,由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0元。判决生效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自觉履行,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欠款义务。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杭州交联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