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83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登封市大冶镇松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登封市大冶镇松华村村民委员会、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如下:1、被告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款704000元于2017年5月1日之前付清;2、若逾期付款,被告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欠贷款数额按月息1.5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付款完毕之日止;3、被告登封市大冶镇松华村村民委员会在被告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郸城县诚信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22万元内承担补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指定裁定由新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裁定、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
二、于2018年9月13日、2020年7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登封市大冶镇松华村村民委员会、河南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豫0185民申5号中止裁定中止执行,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会刚
审判员胡新朝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磊